• 2010-09-28

    汉宫流叶 - [文学]

          唐僖宗时,有儒士于佑晚步于禁衢间。于时万物摇落,悲风秋,颓阳西倾,羁怀增感。视御沟浮叶,续续而下。佑临流浣手,久之,有一脱叶差大于他叶,远视之若有墨迹载于其上,浮红泛泛,远意面面。佑取而视之,其上诗曰:“流水何太急?深宫尽日闲。殷勤谢红叶,好去到人间。”佑得之蓄于书笥,终日咏味,喜其句意新美,然莫知何人作而书于叶也。因念御沟水出于禁掖,此必宫中美人所作也。佑但宝之,以为念耳。矣时时对好事者说之。佑自此思念,精神俱耗。 
         一日,友人见之曰:“子何清削如此?必有故,为我言之。”佑曰:“我数月来,眠食俱废。”因以红叶句言之。友人大笑曰:“子何愚汝是也!彼书者无意于子,子偶得之,何置念如此。子虽思爱之勤,帝禁深宫,子虽有羽翼,莫敢往。子之愚又可笑也。”曰:“天虽高而听卑,人苟有志,天必从人愿耳。我闻王仙客遇无双之事,卒得古生之奇计,但患无志耳,事固未可知也。”佑终不废思虑,复题二句,书于红叶上曰:“曾闻叶上题红怨,叶上题诗寄阿谁?”置御沟上流水中俾其流入宫中,人为笑之,亦为好事者称道。有赠之诗者曰:“君恩不禁东流水,流出宫情是此沟。” 
         佑后累举不捷,迹颇羁倦,乃依河中贵人韩泳门馆,得钱帛稍稍自给,亦无意进取。久之,韩泳召佑谓之曰:“帝禁宫人三千余得罪,使各适人,有韩夫人者,吾同姓,久在宫,今出禁庭来我舍。子今未娶,年又愈壮,困苦一身,无所成就,孤生独处,我甚怜汝。今韩夫人箧中不下千缗本,良家女,年才三十,姿色甚丽,吾言之使聘子,何如?”佑避席伏地曰:“穷困书生,寄食门下,昼饱夜温,受赐甚久,恨无一长,不能图报。早暮愧惧,莫知所为,安敢复望如此!”泳乃令人通媒妁,助佑进羔雁,尽六礼之数,交二姓之欢。佑就吉之夕,乐甚。明日,见韩氏装橐甚厚,姿色绝艳,佑本不敢有此望,自以为误入仙源,神魂飞越也。 
          既而,韩氏于佑之书笥中见红叶,大惊曰:“此吾所作之句,君何故得之?”佑以实告。韩氏复曰:“务于水中复得红叶,不知何人所作也?”乃开笥取之,乃佑所题之诗,相对惊叹,感泣久之,曰:“事岂偶然哉!莫非前定也。”韩氏曰:“吾得叶之初,尝有诗,今尚藏笥中。”取以示佑。诗云:“独步天沟岸,临流得叶时。此情谁会得?肠断一联诗。”闻者莫不叹异惊骇。 
          一日,韩泳开宴召佑洎韩氏,泳曰:“子二人今日可谢媒人也。”韩氏笑答曰:“吾为佑之合为天力也。”泳曰:“何以言之?”韩氏索笔为诗曰:“一联佳句题流水,十载幽思满素怀;今日却成鸾凤友,方知红叶是良媒。”泳曰:“吾今知天下事无偶然者也。” 
          僖宗之幸蜀,韩泳令佑将家僮百人前导,韩以宫人得以见帝,具言适佑事。帝曰:“吾亦微闻之。”召佑,笑曰:“卿乃朕门下旧客也。”佑伏地拜谢罪。帝还西都,以从驾得官,为深策军虞侯。 
          韩氏生五子三女,子以力学俱有官,女配名家。韩氏治家有法度,终身为命妇。宰相张浚作诗曰:“长安百万户,御水日东注。水上有红叶,子独得佳句。子复题脱叶,流入宫中去。深宫千万人,叶归韩氏处。出宫三千人,韩氏籍中数。回首谢君恩,泪洒胭脂雨。寓居贵人家,方于子相遇。通媒六礼俱,百岁为夫妇。儿女满眼前,青紫盈门户。兹事自无古,可以传千古。” 
                                                                                                  宋张实《青琐高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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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12-22

    方是时,年少气盛,愚不更事 - [历史相关]

    宋仁宗嘉佑六年(1061)冬十一月十九日,苏轼离开京城踏上了去凤翔府的路。走了二十多天才到达陕西凤翔。凤翔是苏轼考取进士后第一次为官的地方,古称雍州,是周秦发祥之地,赢秦创霸之区,因传说“凤凰与歧、翔于雍”而得名。  
      苏轼在凤翔当的官不大,叫签判,“签书一局兼掌五曹文书”,类似现在地方政府的秘书长。由于苏轼关心百姓,干实事,又是制科出生,政府的官员都很尊敬他,不久便获得了“苏贤良”的美誉。
      在开始的时间里,他工作顺利,与宋太守关系融洽。可第二年来了一位名叫陈希亮的太守,他资格老,脾气怪,不把苏轼放在眼里,有时还故意为难苏轼。一次,他和几个吏役在行走中,一役吏对苏轼高喊“苏贤良”,陈对其训导说:“签判就是签判,什么贤良!”。不仅如此,苏轼起草的文稿,在他那里统统过不了关,不是发回重写,就是在他送的文稿上胡乱涂改,然后还要叫他重抄一遍,。苏轼对于陈太守的刁难很是气闷,但又不敢发作。一次,陈太守组织修台,此台可以凝望南山,取名叫“凌虚台”,太守请苏轼写记。苏轼借机将自己对太守的不满怨气潜伏在字里间。"......而太守之居,未尝知有山焉......太守陈公杖屦逍遥于其下,见山之出于林木之上者,累累如人之旅行于墙外,而见其髻也,曰是必有异......然而数世之后,欲其求仿佛,而破瓦颓垣无复存者。既己化为禾黍荆棘,丘墟陇田矣,而况于此台欤?夫台犹不足恃以长久,而况人事之得丧,忽往而忽来者欤?而或者欲以夸世而自足,则过矣。盖世有足恃者,而不在乎台之存亡也。"意思是:这个台不会长久的,人生的获得与丧失,有你来我往,以此台炫耀于世而感到自足,那就错了,世上有赖以流传的,但并不在此台的存在与毁亡。太守当然明白苏轼的报复心理,可他没有让苏轼重写,而是一字不改,并请匠人刻上石碑,这反让苏轼感到很尴尬。
      后来,陈太守离开时告诉苏轼:你很有才华,但人年轻,没有受过挫折和打击,官场上像欧阳修、范真那样忠厚宽容的人必定是少数,你今后的路还长,好知为之吧。苏轼此刻才明白了陈太守的一番良苦用心,相比之下,自己就显得太过小气,顿时有了后悔之意。陈太守逝世后,苏轼破例为他写下了《陈公弼传》:“......公于轼之先君子,为丈人行。而轼官于风翔,实従公二年。方是时,年少气盛,愚不更事,屡与公争议,至形于言色,已而悔之。窃尝以为古之遗直,而恨其不甚用,无大功名,独当时士大夫能言其所为。公没十有四年,故人长老日以衰少,恐遂就湮没,欲私记其行事,而恨不能详,得范景仁所为公墓志,又以所闻见补之,为公传。轼平生不为行状墓碑,而独为此文,后有君子得以考览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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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10-17

    UFO? - [乱七八糟]

    我曾经在08年9月3日晚目睹了一起UFO现象,因为事发地点很偏僻,人烟稀少,未见其他的目击报到,9月14日在报纸上有刊登重庆市民目睹UFO的报道,只是和我所见的景象不甚相同。今天正好看了一期UFO的节目,突然想起那年的那次偶遇,于是在网上搜索了一通,居然找到现象非常相似的另一起目击事件。。。摘录部分如下:

     

    台湾:關於第一次在93號晚上在高雄市目擊的不明飛行物的紀錄報告

     

    本人在0893號當晚910分~40分左右和99號傍晚大約61520分左右目擊到同一個疑似不明飛行物體。

    該目擊事件發生至今剛好一個星期,本人就當時現場目擊者:綜合家裡的爸媽、老婆各自訪談,還有附近幾位民眾和遙控直昇機協會成員和其他網友綜合意見做成一份比先前剛發佈時更加完整的的目擊紀錄報告提供給各位參考。

    目擊時間:200893日晚上大約910幾分至940

    目擊地點:高雄建工路附近的正興路大樓13樓陽台

    報告人:林先生

    目擊概述:

    我住高雄建工路附近的正興路,於93日晚上大約910

    幾分至940點間,我在住家陽台抽煙時,無意中發現自己右邊方向民族路50層世貿的頂樓那邊有個發光飛行物體,它不是所謂的純粹光球體。而是有本身有具飛行結構體的一種飛行物。

    該亮光非常亮,因為是短短大約3秒目擊到,亮光顏色後來觀察才確認有白色、綠色、紅色三種顏色第一眼目擊該飛行物體以近似W字形飛行。當時目擊到該物是從左下往上後直接很快速的上升,上升後又馬上下來又飄一下後往我左邊方向飛去。

    目擊到該物飛行方式後,當下覺得很不尋常,因住在這邊10幾年了,也從未看過如此景象。所以趕緊跑回客廳內拿數位攝影相機來拍攝並叫家人來觀看。

    當晚天空晴朗,能見度很好,自己總共觀察到該物飛行的時間大有712分左右。

    1.飛行方式:

    該物飛行十分特殊、確定不是飛機模式,倒比較像遙控直昇機。但又不是像已知遙控直昇機的飛法,有時漂浮固定不動定在空中、或快、慢速上下左右移動,當時感覺是以近似漂浮方式移動飛行。

    2.高度及距離:

    以本人當時目測該物距離大約700公尺~1公里多來計算,該物當時活動最高位置大約有15-20層樓左右高度,該物移動下降後最低是78樓左右高度。

    至於移動後到消失之間究竟距離為何則無法確定。

    另一目擊者我父親他剛開始目擊時是估算該物位置是在3-4公里外(因夜晚目測發光物往往不易測量較精準的距離。我是以剛目擊時該物時的位置推算後來10幾分內該物移動範圍。故我估算的距離會是比較精確的。

    3.體積:

    該物若是以當時貼近世貿樓層面飛行時,貼近樓層距離大約幾十公尺及亮光亮度來推算。估計該物體積長度大約有3-5公尺長、高度約不超過2公尺

    4.亮光

    該機的亮光總共有3種顏色,分別是白色、紅色和綠色。亮度非常強,有點近似探照燈的感覺,但又不像探照燈般會投射出一直線的光線。

    該物發出的亮度並不是一直保持全亮的狀態,而且是不規律的。譬如不規律的白色光亮約5-15秒過後再發出綠光紅光交替。光的顏色沒有時間規律性,有時亮光會衰減甚至看不到亮光。

    當時我有以望遠鏡觀察該物,但因燈光太強以致無法看清機身或輪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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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9-24

    陈水扁四大案法院判决书 - [乱七八糟]

    南方周末的郭光东
      
        近读台湾陈水扁弊案判决,颇感震撼。全案判决竟煌煌一千五百二十三页,重逾三公斤,须分上中下三册装订送达各方。判决详列诸类证据图表,所引法条悉数全文奉上,谨严之风扑面而来。
      
        尤为震撼且新奇者,乃判词之说理。譬若久不见丽人,一日得见,人面桃花,摇曳生姿,怎不令人惊艳。判词引经据典,古风悠悠,说理圆通,情辞切切,立意高远,大义昭昭,更法理畅达,法相庄严,诚可谓法理、情理、事理、文理“四理并茂”。读之,胸中焉能不腾起正气。
      
        反观海峡此岸,当事方苦武断、八股判决久矣。或恐于言多必失,或囿于才识困乏,或习于人云亦云,以致千判一面,不屑说理之判决比比皆是。虽法院高层力倡增说理以革新司法文书,惜乎数年间成效不彰,所推模范判词亦不过尔尔。
      
        两岸同文同种,扁案判词当可资效法。
      
      
        判决何者?法院脸面也,司法权与人民沟通之终极管道也。判决单为正确绝非已足,尚需公正合理,便民领悟,旨在以个案判断而倡导公序良俗,宣示公义法理。我法官岂敢不慎?
      
      
        唉,看多了扁案的判决书,写读后感也东施效颦文白夹杂起来。其实,彼岸法官的古风可以不学(此岸民众未必尽懂),但他们的谨严、四理并茂则不可不学。期待我们的判决书也多多让人惊艳。


     陈水扁四大案法院判决书(全文之四)
      
        【本院量刑审酌之理由如下】
      
        (一)被告陈水扁、吴淑珍部分
      
        爰审酌被告陈水扁曾任律师、立法委员,受外界誉为正义象徵、形象良好,有幸获取人民信赖,荣登元首之位,担任我国第10、11任总统,现仍享有卸任总统礼遇条例之各项尊崇,本应将「作之君、作之师」铭刻于心,秉持总统高度,为民表率,殚心竭虑,以福国淑世为己任,然而却为一己之私,纵容家人与身旁亲信,以权生钱,致未能秉持廉洁自守、忠诚国家之初衷,将总统有权动支,须用于国家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礼品致赠等之国务机要费,任意挪取、占用,甚至以不法方式诈领,致立意良善之国务机要费,至此竟沦为总统之家族零用金。又被告陈水扁身为一国元首,当知「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旗,私下行贪腐之实,滥用总统职权,上从假借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资职位,均能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被告陈水扁此举,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违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弃人民之託付与期待,难为表率。
      
        亲信权贵有样学样,官箴日渐败坏,主管机关配合浪费公款仅为解决私人财务,财政部长必须戒慎恐惧安排私人职位,内政部长配合提供标案资料,可见一斑。嗣又知法犯法,以空前繁複手段将不法所得洗至国外。又被告吴淑珍身为被告陈水扁之妻,因意外受有身体上之残疾,固甚可悯,然其曾任立法委员,当知国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血汗,却于被告陈水扁获选担任总统后,以总统夫人之尊,非但不能力持清廉,反而每每藉权势地位,获取钜额私利,公款私用,又与民间企业主往来,失所分际,将被告陈水扁之总统职位限缩于财团豪阀之服务,身为台湾三大家之鹿港辜家,尚需以贿赂维繫家业,其馀企业更不必书,已然反背人民之殷殷期盼,且其2人于95年间国务机要费案爆发争议后,不知以民意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穷尽总统之权力,以可操纵之国家行政及党政之力,大肆进行全面性之灭证、伪证、串供。被告陈水扁明知已咎,却以前朝不法在先,发动转型正义攻势,企图合理化自己恶行,藉以逃避司法之侦查及诉讼进行,即便卸任之后,仍以过往丰厚人脉及残存权力继续为之,从不间断,又被告陈水扁秉其权势,视社会基柱之法律为无物,再肆意冠以政治干预,不愿循正当诉讼程序,每每以政治干扰司法,不论法律、证据,不提自家异于正常收支之钜额资产,言却必称司法迫害云云,显然对犯罪明确已然自知,仅侥倖图政治势力介入解决而已,身为法律人,却视司法为玩物,甚属不该,其2人行止均对司法信誉破坏至深,及其2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犯罪不法所得之高令人咋舌、犯罪之手段及违法义务之程度,犯后态度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6 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并定其应执行之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1 项规定,褫夺公权终身。
      
        (二)被告马永成、林德训
      
        爰审酌被告马永成、林德训均为被告陈水扁之重要幕僚,长久跟随被告陈水扁竞选、担任公职,深获被告陈水扁之信任,其2 人领用国家高薪俸录,本应遵守法律、奉公守法,却基于私谊,惑于官位、权势,未有公务员忠国忠民之节操,甘沦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家臣,仰仗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指示,任由被告陈水扁、吴淑珍及其2人之家人,将国务机要费挪为私用途,破坏国家体制,危害非轻,被告马永成为台湾大学政治系毕业,被告林德训亦有台湾大学政治研究所之高学历,不知贡献长才,反而以之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2 人拒绝外部审计、司法侦查,以掩饰本案犯罪遭揭发,惟尚无证据亦由国务机要费中获取钜额不法利益,及其2 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犯后不知悔悟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2 项规定宣告褫夺公权,并定其应执行之刑。
      
        (三)被告李界木
      
        爰审酌被告李界木自称为滞美高级知识份子,因被告陈水扁之感召回国服务,然以其自诩人权卫士,担任美国公职20馀年,却不顾自己科管局长职务之重要,为图一己之私利,滥用政策及裁量权限,耗费国家钜额公帑,仅为解决私人财务困境,所称收受新台币3 千万元仅是被告蔡铭哲强塞未便拒绝并非对价,显悖于常人认知,其犯后虽于侦查中一度承认,并于本院准备程序高喊认罪,却于本院审理时仍就部分事实饰词卸责,名为认罪,实质上已翻异前供否认犯罪,及其为博士之智识程度、犯罪之手段及违法义务之程度及犯后态度不佳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2 项规定宣告褫夺公权。
      
        (四)被告蔡铭哲、蔡铭杰、郭铨庆
      
        1、爰审酌被告蔡铭哲于被告吴淑珍之默许下,在外自居为被告吴淑珍助理,不事正业终日思以媒介贿赂得利,先撮合辜成允再成全被告郭铨庆,视国家政策及工程为私人生财工具,从中获利恶行非轻,本应处以重刑,惟念及其于侦查中坦承自白之态度,本院审理中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之态度及犯罪所得甚至缴回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复依前开减刑条例减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2项规定宣告褫夺公权,并定其应执行之刑。
      
        2、爰审酌被告蔡铭杰因其姐蔡美利而熟识被告吴淑珍,依附权贵与被告吴淑珍间多笔资金往来,甚至共同投资股票,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之智识程度,却明知为贪污赃物却仍收取自用,明知涉及不法所得财物仍甘愿为被告吴淑珍洗钱,妨害追查,但于侦查起即自白且犯后知所悛悔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复依前开减刑条例减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2 项规定宣告褫夺公权,并定其应执行之刑。
      
        3、爰审酌被告郭铨庆因另案涉犯行贿罪,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月,现尚未确定,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在卷可稽,被告郭铨庆本应为公开竞标却不思正途透过被告蔡铭哲攀权附势,以行贿手段获取标获工程,有损社会风气,且明知为他人不法所得财物,仍共同洗钱掩饰有碍真实发现,本应从重处刑,惟念及被告郭铨庆自侦查、本院审理时均已坦白认错,有助于龙潭购地案及洗钱行为、南港展览馆案及洗钱行为全貌真实之发现,且已依检察官之要求,主动捐款新台币3 千万元予公益团体,有其所提出之汇款申请书影本附于本院卷〈27〉可凭,爰从轻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复依前开减刑条例减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2 项规定宣告褫夺公权,并定其应执行之刑。又因被告郭铨庆所涉犯之本件行贿罪及洗钱罪等,已非系第一次犯行,自不宜谕知免刑,检察官求处免刑,尚非允当,附此叙明。
      
        4、被告蔡铭哲、蔡铭杰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附卷可稽,其等2 人为谋己私利,致犯本罪,且犯后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本院认其经此次科刑教训后,当益知警惕,应无再犯之虞,因认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分别依刑法第74条第1 项第1 款之规定,併予宣告缓刑5 年,以励来兹,而启自新,并依该条第2 项第4 款之规定,审酌被告蔡铭哲、蔡铭杰2 人之资力,命被告蔡铭哲向公库支付新台币3 百万元,被告蔡铭杰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 千万元。
      
        (五)被告吴景茂、陈俊英
      
        1、爰审酌被告吴景茂、陈俊英与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身分关系,明知为不法所得财物,非但不告诫制止其不法行为,却仍加以收受、搬运、寄藏、掩饰而洗钱,妨碍犯罪之追诉,然考量犯后坦承之态度、并无获利、参与犯罪之程度、犯罪后所生损害、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洗钱之时间、手段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2、被告吴景茂、陈俊英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附卷可稽,其等2 人惑于亲情权贵,致犯本罪,且犯后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本院认其经此次科刑教训后,当益知警惕,应无再犯之虞,因认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分别依刑法第74条第1 项第1 款之规定,併予宣告缓刑5 年,以励来兹,而启自新,并依该条第2 项第4 款之规定,审酌被告蔡铭哲、蔡铭杰2 人之资力,命其2 人分别公库支付新台币3 百万元。
      
        (六)被告陈致中、黄睿靓
      
        1、爰审酌被告陈致中、黄睿靓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子、媳,其2 人自毕业以来,迄案发时虽未曾有正式之固定工作,然以其2 人之智识程度,焉有不知其等所获取之财富乃系被告陈水扁、吴淑珍凭藉总统职位所获取之不法所得。而「知足常足,终生不辱、知止常止,终生不耻」,其2 人前于叶盛茂案及本件后案侦查前之态度傲慢,颇自豪于权贵之姿,但于本院审理中,终能自白认错,犹时未晚,知耻近乎勇。然其犯罪所得高昂、且在帐户中款项为我国国民年平均所得之2000倍之多、迄今亦未有缴还之意愿,纯属口惠实不至,念及其2人尚有幼女,尤需母爱关心,且其2人年纪尚轻,时至今日已开始放下身段、贡献才智以回馈社会、犯罪之手段及违法义务之程度,其2人之参与程度,以被告陈致中涉入较深且广,被告黄睿靓多为参与提供帐户名义,涉入之程度相较为轻等一切情况,各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2、被告黄睿靓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附卷可稽,其惑于亲情权贵,致犯本罪,且犯后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本院认其经此次科刑教训后,当益知警惕,且承诺愿为公益奉献,应无再犯之虞,因认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分别依刑法第74条第1 项第1 款之规定,併予宣告缓刑5 年,以励来兹,而启自新,并依该条第2 项第4 款之规定,审酌被告黄睿靓之共同犯罪所得,资力甚丰,命被告黄睿靓向公库支付新台币2 亿元。
      
        (七)被告陈镇慧
      
        1、按贪污治罪条例第8 条第2 项规定:「犯第4 条至第6 条之罪,在侦查中自白,如有所得,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者,减轻其刑;因而查获其他共犯者,减轻或免除其刑。」被告陈镇慧于侦查及审判中已坦承犯行;而所谓「如有所得」,系假设语气,必须实际有所得,始有自动缴交规定之适用;如无实际所得,即无其适用,与同条例第10条之所得财物,系採共犯连带说,必须连带宣告追缴之情形,尚有不同(台湾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字第857 号判 决意旨可资参考)。
      
        2、爰审酌被告陈镇慧尚无前科,素行良好,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可稽,其系因长久受僱于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且因被告陈水扁之故,始能进入总统府服务,感念其知遇之恩,始配合其2 人之需求、指示而犯前揭贪污、伪造文书、伪证等犯行,斟酌本案遭侵占、诈领之国务机要费,系均用于被告陈水扁、吴淑珍及其2 人家人等,尚无法认定被告陈镇慧有何不法所得。被告陈镇慧迭于侦查、审理时,已将製作之支出明细表及收支总表大致交代清楚,助于釐清本案始末,使此一重大贪污轮廓得以呈现、真相可得重见天日,复使被告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及林德训等人于当权期间所为之犯罪得以明朗,而受司法审究,对我国杜绝公务员贪污犯罪之贡献重大。
      
        被告陈镇慧既有自白,又无实际犯罪所得,其于侦查、审理中,极力还原国务机要费当初原貌,使本案被告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及林德训等人之贪污、伪造文书等犯罪得以查获,经核已符贪污治罪条例第8 条第2 项规定,应减轻其刑。又被告陈镇慧系碍于长官即被告陈水扁之总统权力、被告吴淑珍及总统办公室前后任主任即被告马永成及林德训指示,而单纯完成工作上之任务,其行止虽不足取,但被告陈镇慧除得以继续担任公职及获取小额犒赏之外,未因此而有任何钜额获利及不法所得,依此审量被告陈镇慧之犯罪动机、情节,斟酌其涉及犯行之危害程度,与其坦白承认供招真相之贡献,以及检察官当庭请求,爰各其所犯有关贪污治罪条例相关罪名部分,均依证人保护人法第14条第1 项之规定,谕知免除其刑,又所犯之伪证罪部分,则依刑法第172 条之规定,亦併同谕知免除其刑(已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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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9-08

    书画用毛笔 - [历史相关]

    猪鬃
    制笔的毫料之一。猪鬃即主脊背前部的毛,有白色和黑色两种,猪鬃毛长而特别硬,可以制笔。清人梁同书《笔史。笔之料》载“:王佐《文房论》:永乐初,吉水郑伯清以猪鬃为笔,健而可爱。其心则长。”又,现代四川乐山所产的“宋笔”,即以猪鬃为主要原料,。又猪鬃亦可用于以羊须或羊尾毫所制的揸笔中,掺入若干根,以助劲健。因猪鬃既硬又粗。,与别的毫了不相调和,故须把猪鬃毛分为“四开”、“六开”、“八开”等。但名为“分鬃”,实为“锤鬃”,多锤则细,少锤则粗。主要是使掺入的猪鬃,其粗细与其他毫料不过于悬殊

    青羊毫
    制笔的毫料之一。青羊亦称斑羚或山羊,形似家养山羊,但颌下无须,冬毛灰黑或深棕色,夏季毛色较暗,用其毛作为毫料,称为“青羊毫“。唐段公路《北户录》云”;番禹诸郡多以青羊毫为笔“;又古代所制的兔毫笔,多以青羊毫为副毛,或以青羊毫掺入兔毫中制笔,使笔刚柔得宜。如署名为王羲之《笔经》云“:诸郡唯中山兔肥而毫长可用,先用人发杪数十茎,杂青羊毛并兔毳,裁令齐平,以麻纸裹枝根令净。次取上豪,薄薄布柱上,令柱不见。

    丰狐毫
    制笔的毫料之一。丰狐一作封狐,大狐也。清,梁同书《笔史。笔之料》“:《文海披沙记》:笔有丰狐、蛔蛉、龙胫、虎仆及猩猩毛、狼毫,虽奇品,而醇正得宜,不及中山兔毫。”又云“:《树萱录》:番禺诸县为笔,或用山雉,丰狐之毫。”

    茅笔
    用茅草以锤锤细,取其茎脉扎成笔,谓之茅笔。传为明代陈献章所创制。明张羽《白沙先生行状》“:公甫能作古人数家书,束毛代笔,晚年专用,遂自成一家,时呼为茅笔”。陈献章(1428—1500),字公甫,广东新会人,居白沙里,人称白沙先生,故其笔又称“白沙茅龙笔”,今广东尚有制造,有大小数种,价低廉,用写大字有飞白之趣。

    胎发
    婴儿第一次所剃下的头发,有锋颖,可制笔。胎发性软,且收集不容易,故无批量生产者,大多为婴儿父母持胎发委托笔厂或制成毛笔作为纪念,一般并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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